北京凯博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徐液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博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279号
申请人:**徐液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铜山区棠张镇经济开发区1号路(马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于世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翠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建研院旧办公楼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液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