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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3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建研院旧办公楼1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87877A。
法定代表人:王东红。
被执行人: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园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0685C。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
申请执行人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03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8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03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立新
审判员罗建斌
审判员胡茂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