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博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朗城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擦窗机械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建研院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红。
被执行人:朗城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珠宝街11号1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赵士野。
申请执行人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朗城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2021年6月12日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日本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车辆、股权、网络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
3、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传统查询(不动产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了现场走访、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办公。
5、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丛 健
执行员 郭劲松
执行员 边 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