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723民初1004号
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82210617M。
法定代表人:胡桂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以西人民路以南平湖观邸8幢501-503,516-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19916634T。
法定代表人:王平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海,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房产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达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冰、被告红光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达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红光建设公司立即向亿达房产公司交付青阳亿达商业二期工程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工程、钢平台及亿达住宅二期三期外墙石材干挂的合格工程。二、判令红光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亿达房产公司与红光建设公司分别签订《亿达住宅二三期外墙石材干挂施工合同》和《亿达商业二期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钢平台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亿达房产公司将青阳亿达住宅二三期工程3#、6#、7#、12#、13#、16#楼石材干挂工程及商业二期工程2#、3#、4#楼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工程、钢平台的施工发包给红光建设公司施工。两份合同均在第五条约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2018年1月8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723民破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亿达房产公司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2018年10月22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723民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亿达房产公司又分别就上述合同约定施工工程未完工部分与红光建设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继续履行前述合同条款。目前红光建设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已经施工结束,但是一直没有向亿达房产公司提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现管理人为有序推进破产事务进程,也为确保案涉工程业主及相关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故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红光建设公司辩称,1、我公司已向亿达房产公司交付青阳亿达商业二期工程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工程、钢平台及亿达住宅二期三期外墙石材干挂的合格工程。2018年12月26日,我公司向亿达房产公司移交“住宅二三期3#6#7#12#13#16#楼石材干挂”工程,此事实有《竣工移交证明》为证,足以认定。2021年8月31日,我公司向亿达房产公司移交“池州市青阳县亿达广场商业二期2#3#6#4#楼石材干挂、玻璃幕墙及钢平台”工程。此事实有《竣工移交证明》为证,足以认定。2、案涉池州市青阳县亿达广场商业二期三期工程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案涉池州市青阳县亿达广场商业二期三期工程已交付购房的业主,有众多的业主已入住。4、红光建设公司已按与亿达房产公司之间的《亿达住宅二三期外墙石材干挂施工合同》和《亿达商业二期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钢平台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即便工程可能存在一些质量瑕疵,也只是工程保修的问题。
5、亿达房产公司未按《亿达住宅二三期外墙石材干挂施工合同》和《亿达商业二期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钢平台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我公司工程款500多万元,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享有自己的诉权。综上,我公司认为亿达房产公司对我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亿达房产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确认如下:对于红光建设公司提交的《竣工移交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亿达房产公司虽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但经审查,《竣工移交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能够证明“住宅二三期3#6#7#12#13#16#楼石材干挂”工程、“池州市青阳县亿达广场商业二期2#3#6#4#楼石材干挂、玻璃幕墙及钢平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亿达房产公司与红光建设公司分别签订《亿达住宅二三期外墙石材干挂施工合同》和《亿达商业二期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钢平台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亿达房产公司将青阳亿达住宅二三期工程3#、6#、7#、12#、13#、16#楼石材干挂工程及商业二期工程2#、3#、4#楼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工程、钢平台的施工发包给红光建设公司施工。2018年10月22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723民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亿达房产公司又与红光建设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就上述工程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2018年12月26日,红光建设公司向池州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住宅二三期3#6#7#12#13#16#楼石材干挂”装饰工程,亿达房产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王多富、监理单位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竣工移交证明上签字或盖章确认。2019年,红光建设公司向池州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青阳县亿达广场商业二期工程2#、3#、4#楼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及钢平台”工程,监理单位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竣工移交证明上签字并盖章确认,亿达房产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王多富竣工移交证明上签字“商业二期有2处由施工单位向物业公司对按维修,其余完好”。2018年8月21日,青阳亿达广场住宅13#、16#楼,A2地库验收合格,2019年10月20日,青阳亿达广场商业3#楼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7日,青阳亿达广场商业2#、4#裙楼验收合格。现亿达房产公司认为,《亿达住宅二三期外墙石材干挂施工合同》和《亿达商业二期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钢平台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但红光建设公司一直没有向亿达房产公司提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遂诉至本院。本案诉讼过程中,亿达房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庭审中,亿达房产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均办理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红光建设公司也向本院提交了案涉工程的竣工移交证明,亿达房产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在移交证明上签字认为商业二期部分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需要进行维修,但不影响整体工程的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的交付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案涉工程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现亿达房产公司以红光建设公司未提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亿达房产公司要求红光建设公司立即交付青阳亿达商业二期工程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工程、钢平台及亿达住宅二期三期外墙石材干挂的合格工程的诉求,不予支持。亿达房产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因案涉工程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案涉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不影响案涉工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对亿达房产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汪云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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