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7民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822106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以西人民路以南平湖观邸8幢501-503、516-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1991663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723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达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光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达房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皖1723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承接的案涉工程虽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不能认为案涉工程为质量合格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仅是一种程序上形式上的验收,并没有权威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权威的认定,因此不能认为案涉工程质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2、案涉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按照未经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本案的案涉工程图纸没有经过审查而违法使用,施工单位按照未经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导致案涉工程不合格。3、案涉工程经过鉴定确认质量合格才是确保广大业主和相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唯一保障。如果案涉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脱落掉下势必对下方的人员生命安全和车辆等财产安全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管理人本着对案涉工程及有关单位负责态度,要求对已经完工案涉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也是一种对债务人以往工程管理混乱导致工程图纸未经审查交付施工的行为的一种纠错的补救行为,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的申请,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红光建设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认可案涉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上诉人工程部人元在移交证明上签字认为商业二期部分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需要维修,但不影响整体工程的验收合格。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的审查,被上诉人按照图纸施工,经上诉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履行完毕了合同义务。3、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亿达房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红光建设公司立即向亿达房产公司交付青阳亿达商业二期工程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工程、钢平台及亿达住宅二期三期外墙石材干挂的合格工程;2、判令红光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7月12日,亿达房产公司与红光建设公司分别签订《亿达住宅二三期外墙石材干挂施工合同》和《亿达商业二期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钢平台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亿达房产公司将青阳亿达住宅二三期工程3#、6#、7#、12#、13#、16#楼石材干挂工程及商业二期工程2#、3#、4#楼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工程、钢平台的施工发包给红光建设公司施工。2018年10月22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723民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亿达房产公司又与红光建设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就上述工程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2018年12月26日,红光建设公司向池州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住宅二三期3#6#7#12#13#16#楼石材干挂”装饰工程,亿达房产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监理单位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竣工移交证明上签字或**确认。2019年,红光建设公司向池州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青阳县亿达广场商业二期工程2#、3#、4#楼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及钢平台”工程,监理单位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竣工移交证明上签字并**确认,亿达房产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竣工移交证明上签字“商业二期有2处由施工单位向物业公司对按维修,其余完好”。2018年8月21日,青阳亿达广场住宅13#、16#楼,A2地库验收合格,2019年10月20日,青阳亿达广场商业3#楼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7日,青阳亿达广场商业2#、4#裙楼验收合格。现亿达房产公司认为,《亿达住宅二三期外墙石材干挂施工合同》和《亿达商业二期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钢平台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但红光建设公司一直没有向亿达房产公司提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遂诉至本院。本案诉讼过程中,亿达房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庭审中,亿达房产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均办理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红光建设公司也向提交了案涉工程的竣工移交证明,亿达房产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在移交证明上签字认为商业二期部分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需要进行维修,但不影响整体工程的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的交付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案涉工程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现亿达房产公司以红光建设公司未提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亿达房产公司要求红光建设公司立即交付青阳亿达商业二期工程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工程、钢平台及亿达住宅二期三期外墙石材干挂的合格工程的诉求,不予支持。亿达房产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因案涉工程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案涉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不影响案涉工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对亿达房产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案涉工程一组照片,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鉴定。被上诉人不予认可,认为即使存在问题也过了保修期。经对证据材料审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红光建设公司交付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严谨规范,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工程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及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等均是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工程竣工验收过程都是非常严格,尤其在质量的环节上经科学检查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工程不能认定为是竣工。经对在卷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审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应认定为合格工程。上诉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鉴定,旨在确 认案涉工程不合格,一审未予准许,处理适当。另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照片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对该证据审查,不能证明案涉工程不合格。上诉人提出的质量瑕疵问题,可以责令施工方进行修复,其请求再次交付合格工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建筑工程交付方面的程序规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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