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阳区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3327号
原告:***,女,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002506857M,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大田村。
法定代表人:应可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公路管理段(杭州市富阳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83470331090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路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523789X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追加):杭州富阳地下管道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8850842M,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楼第四层4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卿,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杭州富阳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3633506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1188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安华,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阳区公路管理段(杭州市富阳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地下管道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缓交),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柴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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