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富阳地下管道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1635号
原告:***,女,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地下管道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8850842M,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楼第四层4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卿,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3633506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1188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安华,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富阳地下管道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缓交),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