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欧瑞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47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欧瑞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灰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7年02月06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5年09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07月05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159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晓   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春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