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47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欧瑞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灰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7年02月06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5年09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07月05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159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晓 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春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