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保2183号
申请人:河南欧瑞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汇宝大厦10楼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2**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被申请人:**,女,1995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申请人:**,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欧瑞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欧瑞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1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1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