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欧瑞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保2183号 申请人:河南欧瑞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汇宝大厦10楼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2**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被申请人:**,女,1995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申请人:**,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欧瑞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欧瑞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1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1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