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096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江苏楚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RNWQQ42,住所地泗阳县众兴街道洋河北路福华金色家园二期40幢102、2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楚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楚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限额为80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楚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为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