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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5742号 申请人:***,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北侧万城国际广场40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T75F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限额214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214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9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