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4民初2300号
原告:江苏邦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奥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邦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荣公司”)与被告江苏奥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邦荣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邦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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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武建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左平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