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大市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交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大市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8116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交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卫育路北首千千佳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德朋,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大市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兰州路2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聊城交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大市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交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大市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交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大市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聊城交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素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继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