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大市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大市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1674号
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万丰镇镇政府南德商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93318996。
法定代表人:邓之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中大市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兰州路2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PCXM3Q。
法定代表人:王友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大市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2元,减半收取计4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洁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扬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