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2263号
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镇加木沟高争建材股份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74190530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珠仁增,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林周县甘曲镇觉德岗路3号1栋2楼201号、202号、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4768X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藏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达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珠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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