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达集电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恒达集电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8254号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OLIVERDANKMARJ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达集电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德玲。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达集电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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