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达集电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恒达集电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8251号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奥利弗·丹马尔·容(OLIVERDANKMARJ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达集电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德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达集电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劲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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