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2财保28号
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XX镇。
法定代表人:张少锋,任经理。
被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吕满良,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委会在凤翔县XX镇财政所所属的广场征用款418000元。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在凤翔县XX镇财政所的广场征用款418000元,期限一年(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止)。
二、冻结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少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东大街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1049银行存款418000元,期限一年(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2610元,由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员 李素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