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

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解除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322执保92号
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2财保2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对其被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所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对被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在凤翔县城关镇财政所的广场征用款,并将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翔县东大街支行的银行账户中418000元作为诉前担保财产进行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现因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2019年10月9日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村民委员会法人法定代表人***名下作为诉前担保的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并依法解除了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其在凤翔县城关镇财政所的广场征用款的冻结措施。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2执保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0月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