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2民初1917号
原告: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委会。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XX镇XX村。
负责人:***,任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和解,原告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应收取3900元,由原告凤翔县古城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