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124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林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白中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闽0124民初2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8483.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于2020年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闽清县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MXXXXXXXX、MXXXX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梅白国用(2016)XXXXXX号]已经在本案执行立案前于2019年12月27日变更福建信灿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本院无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