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4民初2352号
申请人: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9555796N。
法定代表人:林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闽清县白中镇白金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65651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14×××4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闽清支行)资金90万元,申请人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9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4×××4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闽清支行)的账户资金9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