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1民初6459号
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高坂茶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07742028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细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9555796N。
法定代表人:林秀,总经理。
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2元,减半收取计3806元,由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苏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