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闽0128民初296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栋,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栋到庭参加诉讼。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8月5日签订的《植筋协议书》;2.判令***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9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21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253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5日,***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植筋协议书》,双方对案涉工程的承包范围、内容、承包单价、结算办法等进行约定。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承包案涉工程所有的拉结筋及零星植筋工程项目;***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月工程进度的90%付款,余款待主体结构完成并完成植筋工作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依约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且案涉工程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已于2020年7月全面停工未竣工。截至目前为止,***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合计129208元,已付109458元,未付工程款合计19750元。***多次追讨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2019年8月5日签订的《植筋协议书》于2021年7月28日解除;
二、双方确认***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9532元,该款项由***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汇入***指定账户:
账户名:***
账号:×××71
开户行(具体网点):中国农业银行平潭支行;
三、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期足额付款,本案纠纷就此了结;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有权就本案全部工程款19532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5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已还部分优先抵扣违约金;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五、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叙
书 记 员 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