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58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9555796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发(平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居委会***北侧(中银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081619074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XYNGHX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遂意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EHM4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平潭)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闽0181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平潭)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平潭)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平潭)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平潭)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除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平潭)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经委托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平潭)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2)冻结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平潭)有限公司、瑞新(平潭)投资有限公司、天大山(平潭)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KB××**缤智牌、闽KB××**杰德牌、闽K5××**程力威牌、闽KDXX*****、闽KG××**梅赛德斯-奔驰牌的汽车,均未扣押到位;(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晋安区××街道××路××号××公寓××#楼××**××#楼××**××复式**【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XXX复式**(RXXXX2)房产,因客观原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该房产。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拟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客观原因查封之财产暂无法处置,综合本案情况,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曾起贵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