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15526号
原告: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303号铂晶大厦913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尔邦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1804室-07。
法定代表人:韩昊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运营中心5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尔邦传媒有限公司、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13324元,减半收取6662元,由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