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辖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科技路育成基地办公大楼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303号铂晶大厦913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36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方,其住所地在福州市晋安区,故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的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讼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并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本院对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霞
审判员缪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