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3民初7810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月芬,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北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WG1YK8G。
法定代表人:王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涵,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楼****914401157812416743。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涵。
原告***与被告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月芬、被告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文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9年7月22日。
二、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21日。
三、劳动者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无锡、UI。
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试用期工资为税前72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税前9000元。
五、离职时间:2021年5月31日。
六、***申请仲裁的时间:2021年6月9日。
七、劳动仲裁情况:***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1、要求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2021年4月份欠发的工资1715.17元;2、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2021年2天的加班工资827元;3、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202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137.93元;4、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6000元;5、都市圈公司对于上述第1至3项诉请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于2021年6月9日作出锡梁劳人仲不字(2021)第1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未能提供与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且书面表示无法补正材料,故决定不予受理。
八、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以及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2021年5月24日,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向***发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的员工信息登记表信息虚假登记,且在2021年4月1日、4月2日未经领导批假擅自离岗形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无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
***认为,***提交的员工个人信息表只是上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实际情况存在笔误(实际工作时间为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无意写成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2021年3月31日,***因咳嗽就医,经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建议注意休息,故***于2021年3月31日向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人事经理及项目经理沟通申请病假2天(2021年4月1日、4月2日)的相关事宜,人事经理回复让称与项目部门经理沟通好即可,而项目部门经理聊天软件回复请病假需提交病历资料及医嘱证明并完成工作即可。***按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所以,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单、医疗费发票,拟证明***因支气管炎在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就医,该医院出具了疾病证明单,让***休息三天;2、***与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相关人员的钉钉聊天记录,拟证明***因为支气管炎需要休息已经向其直属领导及人事领导请假,其领导也同意了,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病历材料和医嘱疾病证明单。
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理性有异议,认为疾病证明单是医院应***的要求开具的;***是向公司相关人员请假三天,但其直属领导只同意一天,并告知其他二天需要到公司上班,另外公司的人事领导也只同意***请假一天并告知了其原因。
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辩称,1、***所填写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内的工作履历一栏里面"中育优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入职离职时间有虚假。***填写的为“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而实际日期为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共计17个月,两者相差12个月。而且,该表末尾有员工亲笔签名承诺∶本人保证以上资料和所声明事项完全属实,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认定为“欺诈”,随时可以辞退,并甘愿承担因此给企业带来的一切损失。2、***应聘简历中填写有圣民医疗公司的工作经历,经过调查了解工作时间也是错误的,并且其是被圣民医疗公司劝退的,因该公司HR不愿意做证人,目前暂时提供不了实证。3、***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为,与部门内部工作不配合、与对接部门工作不配合,导致多个部门的相关人员收到客户的投诉,***也受到了其他部门员工的投诉。公司UI部门曾对该部门全体员工进行工作量的梳理,以便合理调整各名员工的工作相关安排,但***坚决不予配合,并拒绝一切沟通与管理。***在工作中曾多次与各个合作部门多名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冲突,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沟通完全无效。4、***曾在公司公众场合扬言,其表现就是为了逼公司非法劝退其,以获取大额的补偿金。5、***亲笔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确认函、员工手册中第四条考勤、假期制度中对于出勤、请假、旷工的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界定:“未经审批通过的请假,缺勤的属于旷工。旷工2日及以上,公司有权无条件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对此,公司有管理员工的权力,对于不合理的请求,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不能放纵员工为了逃避工作责任的请假。6、公司对于***请病假给予1天假期,与未批准连续2天假期的行为,做到了公开公正说明未批假期的理由,系***强行违反。7、***就医材料显示其的病情并不严重,公司咨询了多个医生得到的回复也是病情轻微,不是必要连续休息三日,甚至不必要休息。公司认为此病情并不影响正常工作,但在***的要求下,公司也是体恤员工,给予其一天的病家作为休息,而***执意连休3天,与紧接着的清明小长假连休,严重耽误工作。公司对于***请病假也是基于病情是否严重的合理性上做了充分的了解沟通和评估后,认为***属于为了逃避工作而故意多休假,故不予批复假期,并与之沟通,***执意休假才形成旷工。综上所述,***为了取得大额补偿金故意刁难同事,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来逼迫公司劝退其的行为,公司没有办法认可其符合无过错劝退的事项并取得无过错劝退的相应补偿额。
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员工个人信息表、***本人的网络简历、***游戏账号截图、***上级领导与其谈话的详细记录、员工手册确认函。
***经质证认为,对员工个人信息表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只是上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实际情况存在笔误不构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事由;对网络简历的三性均不认可,***对该份简历其自己不记得了;员工手册确认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应的员工手册是哪一本,以及是否是***本人签字有异议;对游戏账号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这是***个人生活与公司无关,且截图显示的时间也不是***请假时间;对***上级领导与其谈话的详细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恰恰可以证明***向公司请假了。
审理中,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陈述,公司并未成立公会。公司在2021年5月31日电话通知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工会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于2021年8月19日向上述工会邮寄书面通知。
法院认定及理由:首先,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提供的涉案员工信息表,并不能证明李玲飞所填写的相关内容属于“虚假填写”的范畴,且不能证明相应情况的存在对其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或影响。其次,***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病假申请,并提供门诊病历、疾病证明单,而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将***该行为认定为旷工,但未能证明***确有违反请假规定行为,未能证明请假流程或资料缺漏将导致旷工后果系其公司普适性且实际执行的制度,未能给予***即时补正的机会。再者,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未提供将与***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义务。综上,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解除行为依据不足,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九、2021年4月份的工资。
***主张,其基本工资是每月9000元,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少发其2021年4月份工资1715.17元。
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抗辩意见:2021年4月份欠发的工资1715.17元为***旷工2天(即2021年4月1日、4月2日)的工资1655元,以及迟到2次的扣罚60元,计算方式为9000元一21.75*4天=1655元。公司的员工手册允许员工迟到3次不扣工资,超出三次以上做每次30元的扣罚,***4月份迟到共5次。为此,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21年4的工资清单、考勤表。
法院认定及理由:***2021年4月1日、4月2日未上班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旷工,理由同上,本院不再累赘,所以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扣除***当月工资1655.17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提供的***的考勤表显示,***2021年4月迟到5次,故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扣除***当月工资60元,理由正当。综上,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4月工资1655.17元。
十、加班工资。
***主张,其在2021年加班2天,故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827元,但具体加班时间不记得了。
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抗辩意见:***在2021年有加班,但已经调休;考勤记录显示,***加班时长为16.5个小时,已调休2.4天。为此,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的考勤表。
***陈述,其是调休过的,但是调休的原因是其他原因,且当天是上班的;调休不是用的2月份的加班而是之前的年假,应该是调休完后年假还有5天
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主张的2天加班已经调休完毕,故本院对***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十一、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主张,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应支付202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137.93元(计算方法为:9000÷21.75×5×2=4137.93元)。
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抗辩意见:***2021年带薪年休假5天的工资已与5月工资一并发放给其,发放金额为2234.48元(9000元-21.75天*5.4)。为此,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都市圈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21年5月份的工资单、银行流水。
***认为,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向其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是一倍,还应按照工资的二倍支付。
法院认定及理由:***在2021年5月31日离职,其2021年的应休年休假为2天(150天/365*5),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已足额向***发放了2021年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故本院对***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十二、***的诉讼请求:1、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2021年4月份欠发的工资1715.17元;2、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2021年2天的加班工资827元;3、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202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137.93元(计算方法为:9000÷21.75×5×2=4137.93元);4、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6000元(9000×4=36000);5、都市圈公司对于上述第1、2、3项诉请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十三、其他。
因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系都市圈公司下设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在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资产不足以偿付上述债务时,应由都市圈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九、十、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98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8995元*2月*2)、2021年4月份工资1655.17元。都市圈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2021年4月份工资1655.17元时,由都市圈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21年4月的工资1655.17元;
二、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98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由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0元,二项合计445元(***已预交),由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 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蔚清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