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终21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东环街番禹大道北537号番禹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3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1号楼3层309。
法定代表人:刘玲,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4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上诉人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宇航
审 判 员 李志峰
审 判 员 杨 洁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 越
书 记 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