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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525民初21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男,1965年4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系***之岳父。
原告:才果,女,1990年9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个体户,住青海省贵南县。系***之妻。
被告:贵南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52578141191XP,住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民主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诺日才让,该局局长。
被告:***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7NE71P,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4号3号楼119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才果与被告贵南县教育局、***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才果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果以被告***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案款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果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才果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朋毛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