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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青282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执行人:***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7NE71P,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4号3号楼119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8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1558.8元,其中被执行人***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907元,被执行人***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5036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法律文书生效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45362元,剩余的5000.8元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剩余案款人民币5000.8元。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标为50362.8元,该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尖参 审 判 员 仁 青 拉 审 判 员 达 哇 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才让 山知 书 记 员 德格尔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