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104民初1752号
原告:xx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xx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xx公司以被告xx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