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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杰升电梯有限公司等与青海玉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104民初1752号 原告:xx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xx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xx公司以被告xx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