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4执3088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射阳县长荡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射阳县长荡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射阳县长荡水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接通生活用水,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申请人同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长履行还款义务,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