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793号
申请人:四川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1栋44楼4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51XQEN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269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95631572R。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50731Y。
负责人:***。
申请人四川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328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328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