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6694号之一
原告: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阳明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5669F。
法定代表人:尹仁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琴,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楼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F6BF89。
法定代表人:马旭,总经理。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法定代表人:李茂海,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元龙,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范苗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