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阳明路28号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5669F。
法定代表人:尹仁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4号楼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F6BF89。
法定代表人:马旭,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66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3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田丰雷
书记员吴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