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阳明路28号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5669F。

法定代表人:尹仁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4号楼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F6BF89。

法定代表人:马旭,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66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3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田丰雷

书记员吴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