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6693号

申请人: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阳明路28号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5669F。

法定代表人:尹仁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DK09-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法定代表人:李茂海。

申请人芜湖开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6万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等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卞慧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许 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