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
被执行人:新疆光泽生物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西外环南路全优农资交易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绿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光泽生物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2620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262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139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301执6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俊文
审 判 员 丁晓娟
审 判 员 王学宝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