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05执145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枣庄市兴源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书记员 马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