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1476号
再审申请人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9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货物不合格情形下具体如何扣罚质保金发生争议,双方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高铬合金铸球购销合同》对单批产品扣留10%质保金有明确约定,但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是按批次还是按相应单一型号产品扣罚质保金没有具体明确。根据合同条款,在双方签订的《高铬合金铸球购销合同》中,对预付货款、扣留质保金、迟延交货扣罚违约金、货物验收不符合约定标准扣罚货款、以及结算付款方式等均是以单批货物的货款总额为基准,再结合水泥生产需将多种不同规格型号产品混合使用的实际,二审判决认定在单批货物中出现有不合格型号产品时,按货物批次的货款扣罚质保金并无不当,鑫华公司主张质保金仅针对不合格型号产品扣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鑫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斌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王桂萍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