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44号
原告:***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大屯煤电公司七号路中段十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垂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北侧。
负责人:秦海涛,该厂厂长。
原告***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鹤壁煤电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支付原告***华公司货款219688元及违约损失(以21968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155元)总计2318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原告***华公司与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进行多次协商。2020年4月2日,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发出签订《磨煤机、清堵机配件代储代销采购协议》和《MG35/60型磨煤机衬板及清堵机刮刀技术规范书》电子版。原告***华公司予以认可。双方确定原告***华公司向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供应磨煤机、清堵机配件,包括自固衬板、楔子、端衬板、磨煤机自固螺栓等,型号和单价详见清单。质保期一年并按照技术协议标准执行。其他内容详见协议条款。原告***华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和24日共向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送货自固衬板MG3560,336*460,318块和42块,自固衬板MG3560,400*460,48块;磨煤机自固螺栓144套和136套等合同约定产品(详见发货清单),合同价款为369688元,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予以收货并验收合格。2020年5月8日,原告***华公司开具金额为369688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与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已做财务账。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仅于2020年11月1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2月8日支付50000元,余款219688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华公司多次催要,被告鹤壁煤电热电厂拒不支付剩余货款。为维护原告***华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静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