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拓时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22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江苏拓时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拓时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沛大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拓时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拓时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322执10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