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淄川经济开发区祥亮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22执276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川经济开发区祥亮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申请执行人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川经济开发区祥亮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线索及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信息等进行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川经济开发区祥亮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兴建
审判员苗顺
审判员夏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吕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