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国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54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女姑社区居委会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923330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851624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3485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本息共计141591元(含执行费192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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