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11131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