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纳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津0113执46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纳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市场102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纳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056,648.99元,其中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14,107.99元,剩余42,541元转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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