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11136号
原告:***,男,199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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