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131号
原告上海智兴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智兴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兴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8元,减半收取3,509元,由原告上海智兴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郝祥明
法官助理 陆梦琦
书 记 员 陆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