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9616号 原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另案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