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3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霜竹公路5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92号309-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沪0114民初6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65,370.37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沪0114民初63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案件保全费2,846.85元,由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